(2017)黑011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姜坤申请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马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姜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晓英,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坤与被执行人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晓英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坤申请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