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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姜坤申请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马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姜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晓英,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坤与被执行人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晓英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坤申请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