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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鲍红亮与熊焱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亮,熊焱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930号原告:鲍红亮,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焱忠,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锋,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红亮诉被告熊焱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红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红亮负担。审判员  石大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