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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董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董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011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主要负责人:魏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洪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娜,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经履行赔偿责任7000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故当庭撤回对被告董娜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唯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