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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汤国良与汤国方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国良,汤国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国良,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娟,系汤国良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国方,男,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嘉岑,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汤国良因与被申请人汤国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04民终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蒋亚新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