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宽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宽宁,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宽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01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