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483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周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兆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