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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志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的土地1039.08平方米建钢架房。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除了限期拆除等外,还按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共计21820.6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认为,涉案建设项目属上级扶持移民的项目,并提交了政府有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项目的通知、有关涉案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主管单位、开工、竣工报告等材料及现场照片。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荥阳市移民局按照上级有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部分项目的批复,使用上级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作为建设单位将“城关乡上集社区温室大棚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所建钢架房占用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申请执行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认为:涉案建筑设施属于政府扶持移民的建设项目,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将接受政府扶持的被执行人认定为实施占地建设的行为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