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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林林与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林,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34号原告马林林。委托代理人梁继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博。委托代理人马中原。原告马林林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林林以被告作出撤销×××号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林林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林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审 判 员  王西宏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