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玲、赵磊、丁龙龙、赵鑫与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玲,赵磊,丁龙龙,赵鑫,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丁玲,女,汉族。系赵满红之妻。申请执行人:赵磊,男,汉族。系赵满红长子。申请执行人:丁龙龙,男,汉族。系赵满红次子。申请执行人:赵鑫,女,汉族。系赵满红之女。法定代理人:丁玲,女,汉族。系赵鑫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磊,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金鼎路**号。被执行人:闫涛,男,汉族。丁玲、赵磊、丁龙龙、赵鑫与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闫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闫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780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玲、赵磊、丁龙龙、赵鑫与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闫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605**的名爵牌小轿车一辆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扣于铜川市新区一汽大众铜川黄泰汽车4S店。经陕西省铭建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陕铭评字【2017】15号评估意见书作出的评估意见:陕A605**号名爵牌小轿车的车辆价值应为人民币5091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经公告送达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向铜川市新区一汽大众铜川黄泰汽车4S店交纳停车费2000元,向陕西省铭建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评估费用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6000元应由闫涛承担。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赔偿款96884元、执行费21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所付费用6000元,以上共计1050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助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