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南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3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南霞(绰号:霞霞、掰哥),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陈南霞在重庆市永川区二号站附近,采用直接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某的一辆价值2340元的黑色巴山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南霞在重庆市永川区25队汽车站附近,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的一辆价值2740元的滨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南霞在重庆市永川区火车南路52号附近,采用推车并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价值1525元的新之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7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南霞在重庆市永川区水东门一巷子内,采用直接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辆价值1010元的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综上,被告人陈南霞盗窃作案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615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南霞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青村其出租屋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发还给了被害人龙某某、许某、郭某某、熊某某。被告人陈南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南霞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南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学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