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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德宏与马洪赢、马洪政、陈艳伟、任学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德宏,马洪赢,陈艳伟,马洪政,任学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宏,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成,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赢,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伟,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满族。马洪赢与陈艳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玲,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政,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云,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马洪政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凤,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上诉人孟德宏因与被上诉人马洪赢、马洪政、陈艳伟、任学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孟德宏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德宏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德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87元,减半收取4493.5元,由上诉人孟德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张帆&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