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培在平南县丹竹镇丰塘村潘屋屯柴山岭(地名)的一座坟墓附近,以270元的价格贩卖了4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蒙某。蒙某购得毒品后,吸食了其中的3小包,剩下1小包放在身上。同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陈培与蒙某电话联系好毒品交易后,携带8小包毒品海洛因窜到上述地点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培身上搜得8小包毒品海洛因1.43克、小米手机一台;在蒙某身上搜得1小包毒品海洛因0.0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手机,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证人蒙某的证言,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培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培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元,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