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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恒树与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恒树,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437号原告:孙恒树,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系原告表兄弟。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新,总经理。原告孙恒树与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农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恒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恒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孙恒树负担。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