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514号原告:朱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武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明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已自行和解,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