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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514号原告:朱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武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明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已自行和解,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