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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861号原告(反诉被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0859145727,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4号楼3层。负责人:马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82470W,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台路1号天凤国际广场01-02幢119室。法定代表人:魏德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北达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本诉;准许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江苏北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