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周俭军、袁利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周俭军,袁利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俭军,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袁利衡,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周俭军、袁利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