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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徐世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徐世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彰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武,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世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世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京芳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