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传胜、沈翠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胜,沈翠菊,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刘传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沈翠菊,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胜、沈翠菊与被执行人淄博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不属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