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赫志敏与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志敏,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921号原告:赫志敏,男,193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赫志敏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志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赫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每月3000元,自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7年4月29日共计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西仰陵村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一处且被列为被拆迁户。201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宅基地剩余0.264亩,折款79200元,评估价款91562元,合计补偿金额295762元。协议签订当日,双方签订了《拆迁交房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拆除腾清,并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原告同意交房,附着物由西仰陵土地开发办全权处理。《拆迁交房协议》中约定原告可持该协议到被告处支取拆迁补偿金。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协议实际履行。但被告在向原告一次性预付两年过渡费后,便不再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剩余拆迁过渡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西仰陵村委会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赫志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房屋评估分户表》、《拆迁安置方案》等证据,西仰陵村委会未提交证据。因西仰陵村委会未到庭对赫志敏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赫志敏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赫志敏系西仰陵村村民。2012年6月30日,甲方西仰陵村委会与乙方(拆迁户)赫志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拆迁补偿协议。一、拆迁补偿实行评估,签协议,拆迁验收,预付过渡费,兑现评估价款加奖励的办法运作;二、拆迁启动时间:2010年11月23日;三、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时,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91562元,合计补偿金额295762元。该协议由赫志敏签字确认。2、2012年6月30日,赫志敏与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交房协议》,该协议载明,拆迁户在2012年6月30日已拆除腾清,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凭本协议到村委会支取拆迁补偿金。3、《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规定,过渡费补偿:具备安置条件的标准户房屋拆迁后,每户按36000元/年补偿,至交钥匙止。赫志敏称其从西仰陵村委会支取了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两年的过渡费,现主张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过渡费,共计34个月,过渡费102000元。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西仰陵村委会尚未向赫志敏交付拆迁安置的房屋。以上事实,有赫志敏提交的以上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赫志敏与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赫志敏于2012年6月30日将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腾清,应享受相应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依照《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约定,西仰陵村委会应按每户36000元/年补偿过渡费,至交钥匙止。西仰陵村委会在支付赫志敏两年过渡费后,拒绝支付拆迁安置房屋交付之前的剩余过渡费,不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的规定。现赫志敏要求西仰陵村委会给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过渡费10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西仰陵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给付赫志敏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的过渡费10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