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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潘与重庆市硕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潘,重庆市硕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罗潘,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硕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法定代表人:黄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罗潘申请执行重庆市硕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16﹞第13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559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硕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59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9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钟 用执行员  王琮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