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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炜、潘海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晓炜,潘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假日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晓炜,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潘海清,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炜、潘海清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未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未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过程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