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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陆飞、张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陆飞,张芹,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2民初43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号。主要负责人:XXX,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飞,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芹,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3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贾力维。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告陆飞、张芹、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1元,减半收取244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晗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