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高兴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高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42号申请人刘玉兰,女。被执行人高兴义,女。何建英,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石油公司家属楼5号楼1单元502室。刘玉兰申请高兴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1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1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