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亮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03号起诉人:周亮,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日,本院收到周亮的起诉状。起诉人周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合计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起诉人周亮经何学习介绍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韩科技产业园项目部签订项目指挥部、大门、围墙护坡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安国西路中韩科技产业园承建项目的土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工程。合同约定签约十个工作日内如不能按时开工,退还保证金并补偿50000元。起诉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分别向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韩科技产业园项目部负责人魏应明帐号转入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向何学习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后因施工承包合同迟迟未能实施,起诉人周亮遂要求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周亮递交本院的民事起诉状所涉施工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起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显属不当,本院立案庭已就此向起诉人明确告知。现起诉人周亮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三)项、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