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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吾奎、祁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吾奎,祁廷,董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董吾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祁廷,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董中东,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董吾奎与被执行人祁廷、董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吾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祁廷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中台村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因该房屋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其母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不能处置,现被二执行人祁廷、董中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1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