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小娟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娟,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9号原告:梁小娟,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八道湾创业园二区**号。被告: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七道湾路北端东侧。投资人:孙学敏。原告梁小娟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梁小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6088.92元(原告梁小娟预交),因原告梁小娟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梁小娟16063.9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小娟负担。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