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恢2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18
案件名称
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秀平,李菊英,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2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秀平,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李菊英,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山西振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云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秀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丁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