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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强诉张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洪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07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张洪星,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张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洪星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