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607号原告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锋,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易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公 昌审 判 员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