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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艳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临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艳霞及其辩护人赵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艳霞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明知其丈夫程某(已判刑)设立的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在该合作社担任会计期间,帮助程某非法吸收存款,其中直接经手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勾分社李某(另案处理)上缴的存款共计7人21.6万元。后因到期无法偿还本息而案发。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付艳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付艳霞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担任过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职务,并没有实际经手吸收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付艳霞明知其丈夫程某设立的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在该合作社担任会计期间,帮助程某非法吸收存款,其中直接经手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勾分社李某上缴的7人,共计21.6万元存款。后因到期无法偿还本息而案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冀某2会专审字(2017)第19号专项审计报告、冀某2会专审字(2016)第38号补充报告证实,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资共计941.5956万元,其中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勾分社集资284.9万元。2013年6月24日至9月15日期间,付艳霞集资共计21.6万元,支付本金共计0.00元,下欠本金共计21.6万元。2、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勾分社票据复印件证实,经手付艳霞签字票据7张,集资金额共计21.6万元。3、梁某1、范某、梁某2均证实,被告人付艳霞在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担任会计,并负责管理合作社日常现金往来。4、董某证实他在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勾分社上班期间看到付艳霞来称勾分社拿集资款的事实。5、同案人李某供述,2013年7月份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他是称勾分社负责人。付艳霞、梁某2、范某等人均是临漳县鸿信种植合作社员工,称勾分社收来的钱都交给了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付艳霞曾收过集资款并签字。6、同案人程某(付艳霞丈夫)供述,付艳霞没有参与过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事务,没有担任过会计。他曾让付艳霞去称勾分社拿过钱,拿回来钱都交给他了,有付艳霞签字的票都是付艳霞去拿的。7、被告人付艳霞供述,她原在加油站上班,曾在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住过一段时间。程某不在家时,称勾分社李某来交钱时找她签过字,但她没有亲手收钱。8、并有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艳霞明知其丈夫程某设立的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吸收存款的金融资质,在该合作社担任会计期间,帮助程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艳霞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未担任过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职务,并没有实际经手吸收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时任临漳县鸿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范某、梁某1、梁某2均证实被告人系该合作社员工,担任会计职务;时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某和称勾分社负责人李某均证实被告人曾收取过集资参与人存款的事实,且七张合作社收款票据上均有付艳霞签名,故被告人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刘治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