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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伟伟、牛井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伟,牛井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07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伟伟,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牛井只,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贾伟伟、牛井只罚金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贾伟伟、牛井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