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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海与营山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八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营山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八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552号原告:石海,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营山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八店,营业场所:营山县。负责人:陈晓红,系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营山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八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