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鸿伟与牡丹江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鸿伟,牡丹江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02号原告:陶鸿伟,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83015Q。法定代表人:马荣祥,总经理。原告陶鸿伟与被告牡丹江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陶鸿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鸿伟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