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与陈洪忠、徐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洪忠,徐巧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737号原告:XX,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陈洪忠,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徐巧宝,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洪忠、徐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