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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小巧与谢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巧,谢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110号原告:庞小巧,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谢源,男,40岁左右,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巧诉被告谢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巧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小巧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