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小巧与谢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巧,谢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110号原告:庞小巧,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谢源,男,40岁左右,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巧诉被告谢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巧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小巧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