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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4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陈卫卫与龙安国、周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卫,龙安国,周红,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卫卫,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龙安国,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台湾居民。被执行人周红,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办公楼4楼,组织机���代码78977698-0。法定代表人周红。申请执行人陈卫卫与被执行人龙安国、周红、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龙安国、周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卫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1月1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龙安国、周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卫支付律师费损失8万元;三、被告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卫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206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