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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肖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30号原告:赵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职工,住任丘市,。被告:肖智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城镇职工,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