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540王贤忠与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贤忠,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2540号原告:王贤忠,男,53岁,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五墩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乔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贤忠与被告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贤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忠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贤忠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