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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执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31执36号之三 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伯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执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法定代表人陈海平,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伯林,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伯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吕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安寿审判员  覃繁荣审判员  邓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