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德生、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德生,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德生,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德生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83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李杰的银行存款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杰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明珠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李杰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光辉小区26#(长广苑6#)202室房产,因无法腾空暂未处置。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