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群群与淮南市中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635号原告:王群群,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玮,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中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田陈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01728L。法定代表人:谭海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群与被告淮南市中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群群负担。审判员 申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