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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影雪、杜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影雪,杜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35号案外人:周猛,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影雪,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娜影,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彦兵,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影雪与被执行人杜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猛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猛称,安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峰尚和华嘉园小区房屋早已经由杜金焕、杜彦兵因欠款抵顶给张小峰,又经张小峰将该房屋卖给了我,我已实际支付了房产费用,并实际装修居住至今,且该房产系杜金焕首次购买,并非杜彦兵财产。我认为我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杨影雪称,涉案房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彦兵名下,案外人周猛无权占有该房屋,请求法院继续拍卖。被执行人杜彦兵称,我已将涉案房产抵顶给张小峰,不认识案外人周猛。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影雪与被执行人杜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彦兵名下登记的峰尚和华嘉园4号楼4单元2101室房产。案外人周猛提交了和张小峰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现金收据,装修票据四张、购买和安装天然气票据各一张。本院认为,已登记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是否权利人,本案中案外人对查封房产主张权利人,但未办理登记,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彦兵名下,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