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文生与黄宜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生,黄宜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733号原告:邓文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黄宜顺,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1501-1502室。负责人:叶少莲。原告邓文生与被告黄宜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文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生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燕燕潘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