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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先洪、田维淑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洪,田维淑,冯小龙,冯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74号申请人陈先洪,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茅天镇。申请人田维淑,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茅天镇。被执行人冯小龙,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学生,住务川县茅天镇。被执行人冯政文,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学生,住务川县茅天镇。本院在执行陈先洪、田维淑与被执行人冯政文、冯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政文与申请人陈先洪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冯政文、冯小龙共计应当支付陈先洪、田维淑赔偿款250000元,已经支付90000元,还有160000元未支付。冯政文、冯小龙在2017年农历12月30日之前支付陈先洪、田维淑60000元,余款100000元在2018年农历的6月30日之前付清。申请人陈先洪、田维淑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