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迎与袁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光义,宋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3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光义,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迎,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勉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袁光义因与被上诉人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光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袁光义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宋迎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袁光义一审提交的手机录音能够证明宋迎明确认可已归还的2万元为本金,尚欠3万元本金未归还。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前述2万元不能认定为归还的本金,但因双方未约定利率,依照法律规定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4年最多也就1.2万元,况且袁光义还是在2015年底归还的2万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1600元为利息错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袁光义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宋迎4万元;二、若袁光义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宋迎有权依照(2016)苏0117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2.5元,由宋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袁光义承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审 判 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