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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森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孟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584号原告长春森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汪孟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森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杰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