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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28号原告李某,性别:××。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月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舒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