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28号原告李某,性别:××。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月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舒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