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某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刑更5号罪犯周某,男,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6)赣09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于2017年6月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提出,罪犯周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失联脱管已满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本院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生效后,交由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4月24日间,罪犯周某尚能按规定要求报到。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罪犯周某脱离监管,期间,社区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联络罪犯周某未果。2017年5月17日,监管中心向罪犯周某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年5月22日,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向罪犯周某的母亲王某了解罪犯周某的去向并请转告周某要及时报到,之后罪犯周某仍失去联系,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撤销缓刑建议书、(2016)赣09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汇报及报到情况登记表、监管人情况反馈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综合管理平台信息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会议记录、脱管人员周某查找情况说明、工作人员上门查找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赣09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被判处缓刑前已羁押的1个月零16日,应折抵刑期,剩余7个月零14日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毛毛人民陪审员 熊衍铭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慧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