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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玉超与李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超,李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61号原告赵玉超,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李永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赵玉超诉被告李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赵玉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玉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赵玉超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于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