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玉超与李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超,李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61号原告赵玉超,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李永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赵玉超诉被告李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赵玉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玉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赵玉超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于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