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牛玉华与姬彦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华,姬彦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907号原告:牛玉华,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村镇福山永村34组。被告:姬彦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三合村姬楼192-2号。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378号汽车城2号楼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华诉被告姬彦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华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玉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莲 更多数据: